稅務總局在近日下發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對稅款征收權,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單位和個人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但考慮到稅務師事務所既作為被管理者身份從事代理,如果又作為管理者身份從事代征,顯然有失公允,因此,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不得委托稅務師事務所代征稅款;對已經委托的,應進行清理糾正。
為方便納稅人自願選擇,稅務總局還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及時向社會公告當地經批準設立的所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名單、規模、業績等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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