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部門需要提取證據材料原件的,檢查部門向當事人出具《提取證據專用收據》,由當事人核對後簽章確認。對需要歸還的證據材料原件,檢查結束後檢查人員會及時歸還,並履行相關簽收手續。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檢查人員會向被查驗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檢查人員向被查驗的單位或者個人開具《調驗空白發票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退還。
提取證據材料復制件的,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復制件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於我處”,並由提供人簽章。
以電子數據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應將電子數據打印成紙質資料,在紙質資料上註明數據出處、打印場所,註明“與電子數據核對無誤”,並由當事人簽章。
需要以有形載體形式固定電子數據的,稅務檢查人員與提供電子數據的個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負責人壹起將電子數據復制到存儲介質上並封存,同時在封存包裝物上註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長度等,註明“與原始載體記載的電子數據核對無誤”,並由電子數據提供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