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納稅人解散、被撤銷、破產的,應當在清算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與清算”(去年發布的稅收征管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77條也有相同規定)。因此,稅法只賦予稅務機關參與破產程序的權利,而沒有賦予稅務機關申請破產的權利。同時,根據這壹規定,在破產清算中,稅務機關只參與清算程序,是為了保護稅收優先權,在納稅人尚未結清稅款的情況下(這與目前稅務機關通過債權申報參與破產程序的做法並不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