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繳,經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由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殘保金的申報繳費期限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時間有所不同)。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需持“北京市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認書”在規定時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按確認書情況自行申報繳納保障金。
符合免征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在網上進行殘保金零申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會在繳納期結束後,對未在規定時限進行繳納的用人單位進行催繳,未在催繳規定期限繳納的,日增加千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