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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可以查詢納稅人的存款賬戶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應當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查詢許可證》。稅務機關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獲取的信息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目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許可檢查證》執行,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存款賬戶許可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3.根據《稅務檢查工作條例》(國稅發〔2009〕15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應當經稅務局局長批準,並憑存款賬戶查詢證明向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查詢案件嫌疑人的儲蓄存款,應當經其所屬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存款賬戶查詢證明到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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