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壹格式的《存款賬戶許可檢查證》執行,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存款賬戶許可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3.根據《稅務檢查工作條例》(國稅發〔2009〕15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應當經稅務局局長批準,並憑存款賬戶查詢證明向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查詢案件嫌疑人的儲蓄存款,應當經其所屬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存款賬戶查詢證明到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