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收到投訴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或轉辦。
法律依據
《 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 稅務機關收到投訴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或轉辦。
第二十二條 對於不予受理的實名投訴,稅務機關應當以適當形式告知投訴人,並說明理由。逾期未告知的,視同自收到投訴後1個工作日內受理。
第二十三條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下級稅務機關應當受理投訴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責令其受理。
上級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應由下級稅務機關受理的納稅服務投訴。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的同壹投訴事項涉及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的,應當由首訴稅務機關牽頭協調處理。首訴稅務機關協調不成功的,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協調處理。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就同壹事項通過不同渠道分別投訴的,稅務機關接收後可合並辦理。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納稅服務投訴事項登記制度,記錄投訴時間、投訴人、被投訴人、聯系方式、投訴內容、受理情況以及辦理結果等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