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
記過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
記大過
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辦理
開業稅務登記
、
變更稅務登記
或者
註銷稅務登記
的;
(二)違反規定發放、收繳
稅控
專用設備的;
(三)違反規定開具
完稅憑證
、罰沒憑證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為納稅人辦理減稅、免稅、退稅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