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寧元年,蔡京恢復榷茶以來,常平、茶、鹽三司分合無常,政和二年至宣和七年,實行鈔引茶鹽法,各路置“提舉鹽香茶礬事司”,主官稱“提舉鹽香茶礬事”,簡稱“提舉”、“提鹽”、“鹽香”、“鹽香茶”、“茶鹽”等,其官名十分混亂。宣和七年二月,詔令改“提舉鹽香茶礬事”為“提舉茶鹽公事”。南宋紹興五年,詔令常平司並入茶鹽司。紹興十五年,規範其主官名為“提舉常平茶鹽公事”。
其管理單位名稱為:提舉常平茶鹽司
“提舉常平茶鹽公事”就是“提舉常平茶鹽司”的主管。
這個司,分為2-3部分,分別為管理平常稅收、管理茶葉稅收、管理鹽業稅收(或鹽茶壹起管理)。這個官,大約相當於現在的福建路(現在的福建省)稅務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