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有權對發票管理進行下列檢查: (壹)檢查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領購、保管和繳銷情況;(2)轉出發票的檢驗;(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和資料;(四)詢問當事人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五)查處發票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有權對發票管理進行下列檢查: (壹)檢查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情況;(2)轉出發票的檢驗;(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和資料;(四)詢問當事人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五)查處發票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有權對發票管理進行下列檢查:
(壹)檢查發票的印制、購買、開具、取得、保管和註銷情況;
(2)轉出發票的檢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和資料;
(四)詢問當事人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查處發票案件時,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