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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在移送公安時是否有必要告知納稅人?

需要

稅務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所需材料如下: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2、涉嫌犯罪案件的調查報告;

3.所涉物品清單;

4、相關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

5.與涉嫌犯罪有關的其他材料。公安機關應當在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回執上簽字;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應當附具下列材料:

(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二)涉嫌犯罪案件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4)相關檢驗報告或專家結論;

(五)與涉嫌犯罪有關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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