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因稅務檢查等原因掌握納稅人的經營、財務狀況或個人財產狀況時,必須為其保守秘密。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經核實無誤,有義務立即返還。
稅務機關采取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應立即解除保全措施;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上壹級稅務機關復議,凡符合法定復議受理條件的,稅務機關都有義務受理,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