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上壹會計年度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繳款書,並在3個月內全部交回;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當年的帳簿、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必須向納稅人開出清單,並在三十日內交回。稅務機關有權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