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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的欠稅情況進行公告嗎?

根據《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第四條的規定,公告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

(壹)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壹次;

(二)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壹次。

(三)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的欠稅情況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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