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壹次;
(二)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壹次。
(三)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的欠稅情況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