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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與納稅核定稅款有爭議如何處理

問題:我是核定征收的個體戶,經營也不好,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我覺得太高了,妳說得怎麽辦?

答: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並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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