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務機關需要將開具的發票調出檢查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發票交換憑證與調出檢驗的發票具有同等效力。被調出檢查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3.稅務機關需要調出空白發票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退回。
4.稅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員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作為記賬憑證。
5.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檢查發票存根聯和發票填開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發票存根聯的單位開具發票填開檢查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並按期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