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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法律分析: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實地檢查、調取賬簿資料、詢問、查詢存款賬戶或者儲蓄存款、異地協查等措施。

法律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實施檢查時,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實地檢查、調取賬簿資料、詢問、查詢存款賬戶或者儲蓄存款、異地協查等方法。

對采用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對象,可以要求其打開該電子信息系統,或者提供與原始電子數據、電子信息系統技術資料壹致的復制件。被查對象拒不打開或者拒不提供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采用適當的技術手段對該電子信息系統進行直接檢查,或者提取、復制電子數據進行檢查,但所采用的技術手段不得破壞該電子信息系統原始電子數據,或者影響該電子信息系統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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