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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不予立案的六種情形

情況如下:

1、過了稅務稽查期限:稅務稽查有明確的法定期限,壹般在三個月內。如果在這個期限內,稽查局沒有完成稽查工作,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超過三個月,那麽稽查局可以不予立案。

2、非法定稽查對象: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對象才能成為稽查對象。如果被稽查的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已經失去了被稽查的資格,例如公司已經註銷,那麽稽查局可以不予立案。

3、不屬於稽查範圍:稅務稽查有明確的範圍,如果被稽查的行為或事件不屬於這個範圍,那麽稽查局可以不予立案。例如,壹些輕微的稅務違規行為,或者屬於行政處罰範圍內的行為,不屬於稅務稽查的範圍。

4、未經稽查批準:在某些情況下,稅務稽查需要經過特定的批準程序才能進行。如果沒有經過這個程序,或者這個程序還沒有完成,那麽稽查局可以不予立案。

5、無法定證明:進行稅務稽查需要具備法定的證明材料。如果這些材料沒有提供,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規定,那麽稽查局可以不予立案。

6、首次實施稅務稽查:在首次實施稅務稽查時,如果被稽查方沒有明顯的違規行為,或者沒有發現任何問題,那麽稽查局可以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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