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二、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可抵減企業原應轉而未轉少計成本的部分,因為這部分應轉而未轉而少計成本部分是企業所得稅法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