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的對象是所有具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和企業或單位。稅務稽查對象的落實,又稱稽查計劃的落實,或稽查任務的下達,它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征管處(科)提出稽查對象名單,遞交選案協調小組審定,報經局長批準,進入落實檢查的過程。其具體表現為局長或分管局長書面簽發下達《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
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在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或稽查機關內部的選案部門向稽查實施部門下達稽查計劃時使用。為明確權責關系,通知書應壹式兩份,壹份交執行稽查任務機關(部門),另壹份留存下達稽查任務機關(部門)。通知書應使用統壹編號,編號內應註明所屬時間期限、計劃編號和稅務稽查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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