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接到報告後,應進行檢查,並通過選案、檢查、審理和執行四個步驟展開工作:
(壹)案例選擇過程
這個不需要太多時間。既然是實名舉報,稅務人員肯定要找他詳細核實相關情況。如果他打算弄虛作假,他將無法騙稅,他也將受到懲罰。
(2)檢驗環節
檢驗過程中最重要的是收集和固定證據。檢驗證據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場筆錄等。
檢查結束前,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對象告知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和依據;必要時,可以向被檢查對象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被檢查對象口頭說明的,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由當事人簽名。檢查結束後,應根據稅務檢查工作底稿和有關資料制作稅務檢查報告,由檢查部門負責人審核。
經檢查未發現稅收違法事實的,應當在稅務檢查報告中說明檢查的內容、過程和事實。
(3)試用環節
審計審理是稅務局稽查局審判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對審計審結的涉稅案件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的過程。
如果不核對實名舉報人的身份和提供的證據,可能會造成冤假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