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壹經確定,壹個納稅年度內原則上不變。
但代征稽查的納稅人不符合代征稽查條件,核定征收上壹納稅期企業所得稅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同時,應當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對征收方式進行重新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