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借記余額,則全部作為進項稅。根據借方余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
(2)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無余額時,根據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3)如果本科目余額在貸方,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借方余額等於或大於本科目貸方余額,則根據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4)如果本科目余額在貸方,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有借方余額但小於本貸方余額,則應沖減這兩個科目的余額,其差額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上述賬戶調整應按納稅期間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