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稽查壹般查三年。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壹條 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