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工作分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進行:
1、選案;國稅機關根據公民舉報,部門轉辦,互有交辦,情報交換或通過微機網絡分析篩選有嫌疑的;
2、檢查;稅務稽杏的檢杏工作,是根據選案所確定的稽杏對象;
3、審理;內容包括:事實、證據是否清楚、確鑿;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被查人意見:處理意見是否得當;
4、執行;稅務所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具稅收繳款書。
二、分析詳細
檢查前的事項
稅務稽查人員在實施稽查之前,除下列三種情況之外,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向被查對象下達稅務稽查通知書,並要求收件人填寫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取回存檔。
公民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稽查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預先通知有事礙稽查的。
三、稅務稽查局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下列關系之壹的,應當回避,被查對象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稽查人員與被查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2、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
3、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