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稽查立案是指稅務機關通過對稽查對象進行稅務稽查監督發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公民、組織實施了稅務違法行為,或者通過受理公民的申訴、控告、舉報以及其他信息渠道獲悉行政管理相對方實施了稅務違法行為,經初步判明稅務違法程度達到規定標準的情況,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第十三條 稅務稽查對象中經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均應立案查處:
(壹)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
(二)未有第壹項所列行為,但查補稅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本地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
(三)私自印制、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偽造、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四)稅務機關認為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主要指沒有第壹至三項所列舉的行為、補稅數額不大,但情節嚴重,如有經營行為不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經反復教育又不改正的;不按時申報,長期拖欠稅款需要進行罰款處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