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行使稅務檢查職權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稅務稽查通知是告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要依照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
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負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規範選案程序和檢查行為。
稅務檢查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查職權。
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無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壹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式樣、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