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務查賬的追溯期壹般是三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五年。稅務稽查實務中,稅務局對企業進行稅務稽查時,最初確定的檢查期間通常會設定在3年以內,但是會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檢查期間,總的來說,稅務局翻舊賬有3年、5年、無限期的三種情況。根據相關規定,如果公司是因為計算錯誤或者沒有申報,造成沒交或者少交稅的,稅務機關可以追征3年內的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到5年。如果是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的,那只能要求補交3年以內所欠的稅款,但是不能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