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其有相應規定:第十三條納稅人沒有扣繳義務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在取得所得後的下個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申報表並納稅。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次年6月30日前納稅;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收入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在中國境內取得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所得的非居民個人,應當在取得所得後的下個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民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務清算。
法律客觀:《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明確2021年度申報納稅期限的通知》 壹、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20日。 三、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