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稅務檢查中的權利義務是: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2.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明材料。3.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4.納稅人享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權、檢舉權。5.納稅人逾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給納稅人合法利益造成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6.稅務機關必須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7.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措施不當,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8.對於自然人,只能查詢案件嫌疑人的儲蓄存款。9.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物品的,責令退還,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