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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稅務檢查中有哪些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七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九十六條規定:“第九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壹)提供虛假信息,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稅務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復制的;

(三)在檢查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或者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依法不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根據《稅務檢查工作條例》(國稅發〔2009〕15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被檢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關於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稅務檢查的規定處理:

(壹)提供虛假信息,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檢查人員對與稅收違法案件有關的資料進行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的;

(三)轉移、隱匿、銷毀或者丟棄檢查中有關資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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