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2、根據本行政轄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上級地方稅務局地方稅收工作規劃、計劃,研究制定本行政轄區地方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本行政轄區地方稅及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和防洪保安費等稅費的征收管理;負責涉外稅收中地方稅收的管理工作;根據稅源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下達的稅收計劃,編制、分配和下達本系統稅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報地方稅務系統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報表。
4、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轄區各部門、各行業納稅人和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5、負責對本行政轄區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財務進行指導和政策性管理。
6、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轄區地方稅務系統經費財務、基本建設、資產管理、財務審計、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建設及教育培訓和紀檢、監察工作。
7、負責本行政轄區地方稅務系統稅收信息化、辦公自動化工作的規劃和實施,建設和管理信息系統。
8、進行有關稅收理論和稅收政策方面的調查研究工作,分析稅收信息,掌握稅收動態,組織稅法宣傳工作。
9、承辦上級地方稅務局和當地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