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出國補貼的標準,《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征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出差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種差旅補助是指按照國家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的款項。因此,市局意見:凡按國家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發放的出差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超標者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此原則下,中國員工境外出差的差旅補助可按財政部規定的相應補助標準扣除;外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旅行補貼,也可參照我國財政部門規定的上述標準在征收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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