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完善的發達國家都建立有稅務警察機構。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兩種類型的稅務警察的制度模式,分別是以俄羅斯、意大利為代表的獨立稅務警察模式和以德國、荷蘭為代表的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制度。稅務警察是為鞏固中央政權、強化調控功能而建立的,因而具有法律地位。無論是實行集權獨立稅務警察體制的意大利、俄羅斯等大陸法系國家,還是實行分散靈活稅務警察體制的德國、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稅務警察均歸屬於國家(中央)稅務機關管轄或聽從國家(中央)稅務局長調遣。稅務警察設在稅務機關內部不僅體現了稅收的特殊地位,增強了稅收執法的剛性,還有利於及時發現和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質量,逐步完善稅收法律。同時,在稅務系統內部設立稅務警察,也是查處涉稅犯罪的專業要求。從目前看,各國的稅收政策都比較復雜多變,比如德國的基本稅法就有幾千條,越是經濟發達的國家,稅法越復雜。其它部門是無法弄清這些法律規定的。沒有專業人員的鑒定,很難認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