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6]第16號)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2006)20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深圳為壹年)結束後,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定期定額戶當期(即每月)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30%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並繳清稅款。也就是說,當月開票(經營額、所得額)沒有超過定額30%的,可暫不補稅,但是,在壹個定額執行期結束後,即壹年結束後來算總帳,只要超過定額就要補稅,不是超過30%才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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