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86條的規定,稅務機關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如果妳的帳本沒問題,又不想給稅務面子,投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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