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收取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在稅務檢查實踐中,稅務局對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初次檢查期限壹般定在3年以內,但會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壹般來說,稅務局有三種情況:3年,5年,無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