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第五條和第十四條規定了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稅申報的程序和期限: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必須在次月申報納稅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且享受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應在納稅申報表“免稅貨物銷售額”欄內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