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涉嫌違規作廢發票。
作廢發票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本規定所稱的無效條件:
(1)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