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4.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5.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6、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的;
7、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8.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
9、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10,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1,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12、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3,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14.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