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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可以有副業嗎?

公務員不能有副業,公務員不能經商,不能參與營利性活動。公務員法明文禁止公務員參與經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4.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5.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6、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的;

7、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8.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

9、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10,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1,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12、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3,違反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14.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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