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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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局征管的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攜帶下列資料到辦稅服務廳代開發票窗口辦理:
1、 代開發票審批表(主管稅務機關領取,並簽註意見);
2、 代開單位雙方的稅證號碼及開戶銀行和帳戶;
3、 納稅人發票專用章;
4、 代開發票所繳納稅款的完稅憑證;
5、 條形章(含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號碼、稅務登記證號、開戶銀行及帳號。根據稅務機關規定尺寸自行刻制)。
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