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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的稅收案件如何到法院立執行案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國稅函[2005]869號頒布時間:2005-9-12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最高人民法院:  妳院《關於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後,稅務部門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營業稅的征求意見稿》(〔2005〕執他字第12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壹、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活動屬司法活動,不具有經營性質,不屬於應稅行為,稅務部門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活動征稅。  二、無論拍賣、變賣財產的行為是納稅人的自主行為,還是人民法院實施的強制執行活動,對拍賣、變賣財產的全部收入,納稅人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稅款。  三、稅收具有優先權。《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四、鑒於人民法院實際控制納稅人因強制執行活動而被拍賣、變賣財產的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優先從該收入中征收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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