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結案的。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檢查確實無法進行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後,終結檢查:
1、被查對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註銷,且有證據表明無財產可抵繳稅款或者無法定稅收義務承擔主體的。
2、被查對象稅收違法行為均已超過法定追究期限的。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以終結檢查的。
?稅務監察機構收到舉報、控告線索和材料經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進行初步審查,初審後由主管局領導批準,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認為違法違紀事實不存在,或者雖有違法違紀事實,但行為顯著輕微,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理的,予以了結。
(二)認為雖有違法違紀事實,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但需給予其他行政處理的,提出意見後,送交其主管部門。
(三)對已經處理的違紀問題,可以直接答復舉報、控告人或交辦機關。
(四)對不屬於稅務監察機構受理範圍的問題,應告知舉報、控告人到有關部門反映或代轉有關部門。
(五)主要違法違紀事實存在,需要給予政紀處分的,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