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丟失的涉稅信息應在有較大影響的報刊上聲明作廢。
3.將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和有關涉稅信息遺失的書面材料交稽查部門處理。如遇發票、收據被盜,企業還應附上已向公安部門報案的證明(報案前註意保護現場)。
4.用過的發票和收據存根聯丟失的,壹般不需要登報聲明作廢,但必須提供發票和收據使用部分的最後壹次記賬聯復印件,稅務局會酌情處理。凡不能提供戶口本復印件的,按丟失空白發票和收據處理。
5、接受稅務局委托,憑稅務局出具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稽查部門直接開具罰款稅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