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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什麽時候可以不交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房地產或者土地的實物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依法終止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應納稅額計算至房地產或者土地的實物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時止。因此,從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房地產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期限為房地產或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的當月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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