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法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並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第十六條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上壹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七條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上壹級地方稅務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裁定。國務院的決定是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