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新《規定》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實施,原《規定》同時廢止。因此,原《條例》規定生產性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6%,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4%。已取消,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統壹為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153號文件精神,壹般納稅人取得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進項稅額為3%。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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