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所得稅重組業務處理中,母子公司合並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壹直存在爭議。壹種觀點是母子公司合並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因為不會采用股權支付。還有壹種觀點認為:母子公司合並是典型的企業合並,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但解釋其理由又區分為兩類:其壹、相當於母公司自己向自己股權支付;其二、適用同壹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請問,您所在的的稅務當局在實際操作中采用哪壹種觀點或者操作方法。A母子公司合並,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子公司需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B母子公司合並,可以理解為母公司向自身進行股權支付或回購,適用特殊重組C母子公司合並,屬於同壹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適用特殊重組請您做出選擇!務必註意,本調查不是調查您的稅務觀點,而是調查當地發生的實際案例時稅務機關的處理方法。河北國稅,稅務機關具體理由不明確上海壹位網友張繼雲留言上海案例C母子公司合並,屬於同壹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適用特殊重組江蘇壹位網友葉榮添二世留言江蘇國稅案例C母子公司合並,屬於同壹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適用特殊重組這種方法的缺陷在於會產生大量的會計稅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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