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當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明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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