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暖氣的增值稅稅率是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結束,對“三北”地區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增值稅。本條所稱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