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兩個零余額賬戶之間,壹律不得相互劃轉
(二)上下級單位之間,如果均已改革,壹般不得從壹個單位零余額賬戶向另壹個單位原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
(三)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可以辦理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原則上不得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撥資金。
(四)如果上級單位向沒有改革的、沒有開設零余額賬戶的下級單位轉撥資金,可以從上級單位零余額賬戶按財政授權支付方式支付到下級單位實有資金賬戶
(五)如果因差錯等原因,已從零余額賬戶支付出去的資金,可以按規定填寫有關退款憑證,將資金退回零余額賬戶,並由代理銀行恢復預算單位相應額度。
(六)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只能用於辦理支付業務,單位的自有收入、委托調查收入、往來收入等非財政性資金,不得進入本單位零余額賬戶。
(七)各基層預算單位要切實加強對現金支出的管理,不得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提取和使用現金。